关于汽车轮胎与轮毂的改装所导致的单一损害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轮胎和轮毂这两大组件本身便被列入了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之内,因此,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车主在改变汽车的轮胎或轮毂之后,并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相关变更,那么保险公司也同样拥有拒绝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车主在保险期限内,对于车辆的改装、加装等行为,负有向保险公司通报以增加保险费用或者解除合同的义务。若未能履行此项义务的车主,在其进行改装、加装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