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送检行为之后,能否采取保释措施需要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其中包含有犯罪嫌疑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其所犯下的罪行的恶劣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若经评估,犯罪嫌疑人员并无逃避司法调查或者审判的可能性,也不会对诉讼程序造成任何阻碍,并且满足了保释的各项条件,那么便可提出保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