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涉嫌抢夺罪能否获得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问题时,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程度,以及他们是否完全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资格要求。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范围为管制、拘役或可独立执行的附加刑;或者他们有明确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如无法自理或正在妊娠期等特殊情况;而且在这些特定状况下,嫌疑人并未表现出对社会构成明显威胁的行为特征,那么通常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