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进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举措;
然而,减刑则为在刑事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实施的一种通过适当降低其原定刑期的方式,以实现刑罚执行之公平性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两项事务均与刑事诉讼相关,但它们所涉及的阶段及条件却是不尽相同的。取保候审主要出现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而减刑则针对的是已经确定并正在执行的刑罚。因此,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触发减刑,唯有当被取保候审者在这段期间内展现出了积极的表现或者具备其他合法的减刑情节时,法院才有可能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予以考虑。因此,关于救火能否获得减刑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