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拘役之后是否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视具体案件状况及相关法律条款做出审慎评估与判定。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会面临审判机关对其判处管制处罚、拘役刑罚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且采纳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重大的社会安全风险,则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该犯罪嫌疑人夫或被告人才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遭到实际拘役判决,依照普遍原则而言,正常情况下已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因此,关于拘役之后是否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