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在校期间遭遇同班同学之肢体冲突,家长有权利选择与对方家长进行赔偿方面的深入沟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亦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同时,如学校未能完全尽职履行其教育以及日常管理的职责,遭受伤害的学生的家长有权向校方提出相应的侵权索赔请求。
然而,如学校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那么将无需承担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