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被法庭批准后,除非该行为构成了重复起诉这一特定情况,不然仍然具有再次发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法庭认可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撤回申请时,原告可以再次向同一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予以正式受理。
然而,若该行为构成了重复起诉,则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