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前所购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之事宜,其关键在于男方家长是否明确表示仅作为单方赠与给子女拥有。假如女方家长在子女婚后为他们购置的住房,并且此房屋被明确指定为其子女独享所有权,那么这所住宅将被确认为男女双方的私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在未来发生离婚之时,其配偶并没有权利对此房屋进行权益分割。相反地,倘若这所房产是用男女双方在婚后所积累下来的共同财产来购买的,那么它便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