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电话对话录音具备成为法庭诉讼中的直接证据的资格。
然而在此过程中,对于其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认定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具体表现在当您试图通过提供诸如电话录音这样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时,务必尽可能运用录音当日所使用的载体。若在实际操作中,您确实存在难以提供原始载体的处境,那么可以考虑提供相应的复制件作为替代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