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无论是否已有人居住使用,它的所有权都属于农村家庭集体,而这种权利并不为其所属成员中的个体农民所享有,相反,他们仅被赋予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相关的资格认证权益。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同一部法律的第六十二条同样指出:每一位农村村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只需具有唯一的一处住宅用地,且该等宅基地的实际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设定的具体标准。据此,我们可以清楚明白,对农村宅基地而言,原则上并没有权利进行有效的继承。这主要源自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非一体,所有权归属于归属土地所在的村落集体,而使用权则由房屋的所有者享有。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