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各自享有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但若遇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时需紧急调用资金,则可向法院提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倒卖、破坏、肆意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故意制造虚假夫妻共同欠债的行为,给夫妻共同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
(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某一方对他人承担有抚养育责任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并且亟待治疗,而另一方却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