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有义务签署劳动合同。
2、尽管试用期相较于正式的转正后的劳动关系而言具备灵活用工的特质,然而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仍然是构成整个劳动关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个阶段构建的劳动关系同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法律亦赋予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时间来制定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