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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退赃的规定有哪些

受贿罪退赃的规定有哪些
2024-07-03 18:55:15 已帮助25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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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退赃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有贪污罪的罪犯,倘若能在检方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如实地向司法机关坦白自身的罪行,并真心实意地认罪悔过,同时积极主动地退回赃款,以此最大程度上防止及减少损失后果的进一步蔓延与恶化,那么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可以依据情节的轻微与否,参照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换言之,若受贿罪的被告在检方提出诉讼请求之前,能够主动地退还赃款,且展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那么法院在进行量刑审判时,便有可能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之内,进而对被告人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具体的处罚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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