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了约定的正常工资支付周期,那么即被视为拖欠薪资行为,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当用人单位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劳动者亦可做出这一决定:
第一,未能及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第三,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除上述三点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