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减轻刑罚方面,主要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与第六十八条的相关法律条文予以界定。
根据这些法规所述,凡是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以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审判量刑;若是犯罪嫌疑犯有勇气揭示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些内容经证实确凿无误,又或者能向司法部门提供极其重要的线索,帮助他们成功侦破了其它未曾破获的案件等行为,也可据此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审判量刑;而如果犯罪嫌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协助警方抓捕到其他罪犯、提供关键证据等,那么就可能被法院判处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