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具有可转让性的前提下,保证担保确实允许进行相应的转让操作,然而,如果相关当事人已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即设定了不可转让条款,那么这一条款将优先于法律规定而适用。具体而言,当债权人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债权时,若未能及时通知保证人,则该项转让行为对保证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此外,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明确禁止债权的转让,但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债权,那么保证人将不对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无论是减轻债务负担还是增加债务负担,只要变更后的内容得到了实际执行,保证人都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变更后的内容导致债务负担有所加重,那么保证人仅需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即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了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