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设定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以下严格的约束限制条件:
首先,未经执法机构审查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区域;
其次,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询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如需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可先对其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