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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二十八天放人吗

刑事拘留二十八天放人吗
2024-07-03 10:40:08 已帮助9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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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二十八天放人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于被拘留人员的处理过程中,倘若判定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则应于拘留期间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特批之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再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此,若刑事拘留期限已达二十八天,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申请,然而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释放。反之,若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申请,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得到释放。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二十八天后的释放情况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但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释放;若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申请,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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