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进行现场勘查与案件调查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双方暂时交出所驾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仅扣押其中某一方的车辆,也有可能同时扣留两方车辆。对于因事件调查和鉴定工作而需要暂扣事故车辆及对应行驶证件的行为,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当场开具并向当事双方交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