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不会因期满而自动解除。当取保候审期限临近结束时,执法机构应当提前十五天向决定机关发出书面通知,以便由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取保候审者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者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能停止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及其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