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五千元以上重大损失的;在这项罪名的构成中,需要达到一定的总额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却未能明确规定这个数额要求。
具体来说,各省市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对此数额的具体划分进行调整。以某地区举例,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通常界定为超过一万元但不足五万元;而“数额巨大”则是指的五万元以上的损失额。
2.连续三次及以上进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尽管尚未达到犯罪数额的上线,但是如果此人有过多次破坏公司财物的历史,且屡教不改,那么即便他的故意行为并非特别严重,也应该被视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3.纠集至少三人进行公开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与“聚众斗殴”以及“聚众淫乱”等罪名具有相似之处,涉及的人员数量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对财物的破坏范围广泛且严重,情节达到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立案调查。
4.其他可能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