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剖析至旁系血亲关系,姨表兄妹间因属于第三代内血亲系列范畴,因此被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之内,即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进行婚姻缔结行为。即便这些亲属得以运用某种形式的方式获取到合法的婚姻证书,其婚配情况亦同样归类为无效婚姻,且自婚姻缔结之初便已无效。在此期间,双方所积累的财产,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