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之后报案并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记录并不一定能确保其有效性,仅仅依赖于警方出动的记录并非绝对明晰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行为。假如有关出警记录及现场询问笔录明确描述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事实与施暴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者确凿无疑是由施暴者本身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方可确立家庭暴力的存在。
然而,倘若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并无足够肯定的结论内容,则无法以该条证据作为判断家庭暴力的唯一依据。即便仅有报警记录作为支撑,其证明效力仍显不足,因此最好能够结合因家暴而就医的医院开出的相关医疗证明文件,以便有利地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