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团伙案件来说,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天数通常不会超出30日这个上限。
然而,实际的拘留期还要看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调查的进展程度来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若发现有不应拘留的情形存在,应立即予以释放。如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则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而在获得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但若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