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和解:在纠纷产生之际,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就事论事地展开深入的沟通与交流,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无需借助第三方力量,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协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和事实情况,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它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另一种途径,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