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开展顺风车业务,虽然该业务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车范畴,也非运营性质,因此汽车使用目的未发生任何改变。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无论公路如何变化,车上乘客始终是相同的。因此,这并不意味着行车风险会明显上升,故车主有权提出索赔请求。
然而,私家车参与顺风车业务并不代表所有相关事件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顺风车车主在同一日期内在多个地点连续接单,其行为实质上等同于运营车辆提供载客服务。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汽车使用目的已发生转变,变为运营性质,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那么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