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结婚前由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在婚后被追加配偶姓名至房产所有权人名单中,这可视为是该配偶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共同所有的约定,并且这种约定对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