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际,凭借警方出具的关于取消取保候审措施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便可前往银行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然而,此项法规并未对取保候审期间允许使用身份证的次数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无法直接给出“取保候审期间可以使用多少次身份证”的答案。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期间使用身份证的次数及条件往往由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定,并在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中予以明确说明。若您希望了解更为详细的使用身份证的次数与条件,敬请咨询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或查阅相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获取准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