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强烈要求或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其应尽的作为责任。
(2)如果在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的十天内,他们依然未能遵守自身的义务,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向具有相应权限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此申请中包括如下必要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关于上述权力决定及其做出过程、实际原因以及相关依据的描述;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在此前所做的催告工作;强制执行所要申请的标的物的具体信息;以及基于法律以及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3)接收到行政机关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此予以接受。若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持有异议,行政机关可在十五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裁定。
(4)对执行的裁定进行最终决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