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遇到被告被要求出庭而未出席之情况,法庭将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倘若法院认为被告必须出庭参与审判,但在经过两次正式传票通知之后仍无充分理由拒不现身,则法庭可对其进行强制拘传以确保其准时到庭;
其次,对于未要求必须亲自出席的案件,被告可以选择不出庭参加诉讼,然而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会依照被告未能出庭的现状作出缺席审判,这便意味着被告失去了通过当面陈述为自身辩护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若能在开庭后及时前往法庭,当事人还有可能在法院的主持下与银行展开协商,尝试达成还款协议,从而减少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