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工伤鉴定未达十级伤残级别,即表明并无劳动能力受损的情况存在,亦无需进行长期的医疗依赖及日常生活自理上的协助,仅需接受本应有的工伤医疗救治与停工留薪等待遇。对于工伤所引发之必要治疗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内的范畴,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负担;
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则按各省市所定之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支出实报实销。对于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的员工们,在治疗结束后,其在受损害之前按照正常工作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属公司按照月度进行发放。如果不幸发生工伤并造成住院甚至生活自理方面暂时性的困难,这段时期由所属单位履行护理责任。若用人单位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十级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