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径者无心之举意外沾染到他人车辆,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离去,此类情况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行为。通常所说的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主体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出于减轻或避免法律惩罚的目的进而选择逃离现场的不当行为。若因此类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罚金金额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