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寒假期间学生享有七天的法定假日并非违法行为。寒假,即冬季时期(通常为每年的一月份至二月份)学生所享有的休假时段,旨在让广大学生得以充分的休息与放松,同时还能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支配时间,以便进行自主性学习或是参与各类有益活动。就寒假的放假时长问题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此做出强制性的具体规定。因此,各个学校以及教育行政机构可以依据各自的实际状况以及教学计划,灵活地制定寒假的放假日期及天数。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