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超过破产债权申报期间仍可进行申报事宜。
然而,在人民法院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时限范围内,如债权人未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债权申报,则可于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按照程序进行分割的份额,将不会为补充申报的债权人重新分配合法权益。
对于审查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应由补充申报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