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稿酬所衍生之所得,应视为知识产权所得之一种,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取得或者确定可依法获取的有关稿酬,皆应归入双方共有资产范围之内。
然而,作为夫妻间共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当明确地仅限于婚后实际所获得以及明确可以预计将获得的收益部分。
在婚后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并不涉及稿酬问题,亦不属于实际已取得或明确有望取得的收益,所以当婚姻关系解除后该些作品由任一方在离婚之后单独发表时,其所产生的稿费即应被界定为属某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