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能依照约定方式或不依据租赁标的物的特性使用租赁标的物,从而导致租赁标的物遭受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出租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2.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他人的行为,出租方可据此行使系列权利以解除租赁合同。
3.租赁期内,承租人非因客观原因而未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超过合理期限,出租方可通过向其发出催告函或请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等方式来实现合同解除目的。
若承租人逾期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依法依规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