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持有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196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