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使用业务章来替代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因为业务章并不具备与之相当的法律效应,它无法反映出公司在对外事务中执行活动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业务专用章主要被应用于公司在处理外事交际、业务推进、运营管理以及交易结算是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过程之中。
在此类特殊情境之下,应首选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是公司的公章,从而保证签署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法律清楚明确的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书的方式表达意愿并签字、盖章或者含有指纹的印记后,该份合同便正式成立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