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执行之“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识产权法为依据所设定的作品使用权支付费用标准。
若双方已在事先达成共识,则应履行该共识;
倘若未作任何约定或者存在不明确之处,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之付费标准来进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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