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因他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情况下进行的婚姻,均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之内。
如若受到胁迫结婚,那么遭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利从胁迫行为停止的那一天起一年的时间内,前往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这桩不幸的婚姻。
而所谓的胁迫,则特指行为人心怀恶意地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个人名誉、财产等各方面带来伤害为筹码,逼迫对方当事人违心地同意与之结婚。
另外,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问题,且在婚后被伴侣得知,那么他(她)有权自得知或者理应得知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前往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这桩不公平的婚姻关系。
一旦婚姻被撤销,那么该婚姻从初始阶段就已成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