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据相关法规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处于试用期内且经证实并不符合职位录用标准;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
(3)因极度渎职以及私自谋利行为,对招聘委托方即用人单位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与声誉损失;
(4)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5)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