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范畴,现行法律确立了以下几个既定的标准和条件:
首先,是对于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的认定;
其次,是对于从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中获得的收益;
再者,包括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第四个方面,则是关于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之物,但不包含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定义的情形之外;
最后,还包括所有其他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