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依法设定了六十个自然日为处理时间段。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某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可从知道该事项之日起算起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但对于一些涉及法定期限较长的情况,应依照相应的法规来执行。
此外,若是由于突如其来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人在法定的履历期限内无法完成此次操作,那么履历期限将自这种障碍被排除后开始重新计算。《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