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农用土地时所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须由省级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所制定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具体规定与确认。
此外,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稳定,县级以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相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再者,于征收农用土地之外的其它类型土地、地上附作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需由省级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制定。
而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依据“先补偿后搬迁”、“居住环境有所提升”的原则实施,同时借鉴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房屋、提供安置房屋和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从而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另外,为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以及合法的房产产权,还应对由于征收所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予以妥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