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股权的是否可以进行重复质押这一问题并未予以一个明确性的规定。
然而,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这些股权显然无法进行上述情况下的质押活动。
其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时期内,除非得到了质权人的事先批准,否则该企业的股东将无权转让或者再次质押他们已进行过质押的股权,同样的,他们也不得随意减少其已经投入到该企业中的资本金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