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数个交通工具连续撞击、碾压的
交通事故现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驾驶员行为对于事故引发的影响及其过失产生的恶劣程度进行严谨分析,以明确认定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若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推动力,且其过失极为严重的话,将承担事故中的主责;
反之,若其余参与者存在其他过失行为,则应被判定为次要责任方。《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