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失信被执行人,并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我们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如具备完全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却刻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又或者是采用诸如伪造证据、实施暴力、威胁等等方式来干扰、阻挠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再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也会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还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同样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后,如果明明有正当理由但仍然拒绝履行合约和解协议的话,同样也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