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行为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
任何非财产所有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其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转让的,原所有者都拥有返回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
但除非相关法律另作特别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继受者才能依法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继受者接手该动产或不动产过程中,应保持为善意状态;
(二)转让价格必须合理公允;
(三)需依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的,已经完成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无需进行登记的,标的物已完整地移交给继受者。
对于依照以上规定最终获得此类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继受者来说,原有所有者保留对原非所有人求偿损害赔偿的权力。《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