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现行《行政复议法》之相关法律条文与准则,对于那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已合法获取的自然资源财产权和使用权的情况,该等主体首当其冲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如对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亦可依法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