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二者之间的显著分歧在于:
1.危害来源的不同:
正当防卫的源起仅限于由人实施的非法侵犯行为;
然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则相对更广,除了人的非法侵权行为外,还包括了自然界的力量和动物的侵扰等因素;
2.行为针对对象的差异:
正防卫只能针对非法侵犯方本身进行实施,禁止伤害到未参与实施非法侵犯的第三者利益;
而紧急避险过程中所受损毁的仅为与风险毫无关联的第三者利益;
3.对行为条件的约束存在区别: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势下采取排除险患的唯一手段方可实施;
相较之下,正当防卫并无此类限制,即便在当时环境下存在其它方法可能避免损害,亦可行使正当防卫权;
4.对于损害程度阈值的设定各异:
正当防卫所导致的损失,即便等于或高于非法侵犯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皆可容忍;
而紧急避险所损及的合法权益,则须低于所要护卫的合法权益;
5.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者通常无特别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即可施行;
然而,紧急避险并不适用于在职业职责上或业务范围内有特定责任的人士,以免他们个人陷入风险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